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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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9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9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巨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财产损失109,070元,董玉合、邯郸市运祥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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