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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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9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9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巨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财产损失109,070元,董玉合、邯郸市运祥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通祥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