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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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335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72元,由被告***、***承担3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