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县欣欣塑钢工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元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4民初86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香河县欣欣塑钢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配合费884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香河县欣欣塑钢工贸有限公司为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具1443508.94元工程款增值税发票。 四、香河县欣欣塑钢工贸有限公司如未履行上述第三项开具发票义务,应向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税金80836.50元(1443508.94元×5.6%)。 五、驳回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56元,由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香河县欣欣塑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元,由由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香河县欣欣塑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