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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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900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履行。履行方式如下: 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04×××23 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