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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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购油款475万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费431794.52元[475万元×6%÷365天×553天(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787.50元(由华强公司预交),由华强公司负担78113.50元,由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公司负担41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63.14元(华强公司预交87254.25元,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预交59208.89元),由华强公司负担96791.14元,由中石油乌鲁木齐分公司、中石油公司负担496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