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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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62853.07元(款项汇至***在交通银行东台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帐号:62×××30);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负担81元,由***负担1780元。鉴定费1760元,由***负担880元,由***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