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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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泉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市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编号为2013SDXTXMFZSMDK01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罚息235726.97元及复利、违约金(复利以尚欠借款利息、罚息235726.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1%标准计,复利、违约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总计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1000000元为限); 二、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编号为2014SDXTXMFZSM2DK01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罚息645704.8元及复利、违约金(复利以尚欠借款利息、罚息6457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标准计,复利、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2日起总计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1000000元为限); 三、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7550元; 四、漳州市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泉州市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南路西侧亿达·天价的28套房产(详见附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若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漳州市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龙海市紫泥镇西良村土地[土地证书编号:龙特国用(2006)第014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5元,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19141元,厦门富展商贸有限公司、漳州市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34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