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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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水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8民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 负责人:张林,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万元; 二、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从2020年6月份起至2020年12月,每月25日前偿还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若业主龙岩水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前退还质保金,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剩余工程款由业主龙岩水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从退还的质保金中直接提前偿还给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若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35万元后,应开具发票给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双方因本案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江西太阳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江西太阳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上诉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郑国柱 审判员 李小东 审判员 郭胜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郑冬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