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 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 二、限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480729.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安阳山威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46元,减半收取13323元,由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7元,由上诉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