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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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4156.84元予***;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58元,减半收取639.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614.7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