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天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信阳天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的款项203020.1元; 二、被告***对其未足额履行的760.75元向原告信阳天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信阳天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