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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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30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起在月利率9.3‰基础上加50%罚息,即按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至款还清时止,已偿还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59621元; 三、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数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6800元,由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568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