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海和建材有限公司
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553号

原告张小斌,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益民,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明生,男,住***。

被告王斌,男,住***。

被告王满利,男,住***。

被告王卫平,男,住***。

被告李保林,男,住***。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海和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帆,该公司职员。

被告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该公司职员。

被告万合泉,男,住***。

被告赵保平,男,住***。

被告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苗继升,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小斌与被告焦作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明生、王斌、王满利、王卫平、李保林、焦作海和建材有限公司、焦作市巨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万合泉、赵保平、焦作市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郭明光

人民陪审员王建国

人民陪审员杨万鹏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翟梦男

裁判日期 2018-10-0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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