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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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369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元,原告***负担900元,被告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共同负担3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