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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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4民初219号 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培玉,职位。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案按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利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存 书记员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