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4民初219号

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培玉,职位。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

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案按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邢台泰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利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存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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