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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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63251.8元。 二、鉴定费916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已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