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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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偿还借款本金746.1882万元及利息549.9481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46.188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10.00元,由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负担460元,由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3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