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弘艺纺织有限公司
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烟台市弘艺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5375元,合计5025375元(暂计至2020年2月19日),同时自2020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复利、罚息。并由被告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4697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市弘艺纺织有限公司、烟台海州润滑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迳付给其51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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