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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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闻涛山庄27号内1号房产。

二、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海阳市行村镇鹏化庄村、房产证号分别为20××97、20××37号房产两套。

三、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海阳市行村镇鹏化庄村、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12)1070号的土地使用权。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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