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299625元及逾期利息(以299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