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5-20号、FO3××05号房产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121.8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及其对应的烟国用(2015)第3310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面积为63.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