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72366.46元; 三、驳回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57元,由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4元,由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合肥格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