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刚机械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5民初6298号

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业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刚机械厂,住***。

投资人:王云峰。

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金刚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邢依群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睿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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