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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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1678396.84元、代理费11632元; 二、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06868.84元,自2019年4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代垫款项1678396.84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代垫款之日止); 三、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64332.64元,自2019年4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未付代垫款项1678396.8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代垫款之日止); 四、***对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1元,由大连佳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