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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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防水修复费用25605.44元; 二、被告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租赁损失900000元; 三、被告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25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95元、被告大连润德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