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长兴盛大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联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原乡(塘里)度假村落”—A区块工程项目部的木制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价款3万元和赔偿损失10万元,合计13万元;

三、驳回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元,减半收取计2897元,由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47元,被告***负担14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鉴定费4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