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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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原乡(塘里)度假村落”—A区块工程项目部的木制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价款3万元和赔偿损失10万元,合计13万元; 三、驳回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4元,减半收取计2897元,由原告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47元,被告***负担14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鉴定费4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