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欧胜高空升降平台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 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 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欧胜高空升降平台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仓储空置损失39644元; 二、驳回原告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被告欧胜高空升降平台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负担4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