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欧胜高空升降平台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
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
江苏有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欧胜高空升降平台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仓储空置损失39644元;

二、驳回原告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原告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被告欧胜高空升降平台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负担44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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