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1040元,共计1664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