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
徐州顺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临漳县建筑公司
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江苏鑫恺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力营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料场封闭工程合同;

二、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因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违约给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造成的违约金535739.72元;

三、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其应为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经济损失269450元;

四、驳回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7元,由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11851元,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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