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隆鑫诚不锈钢有限公司
沈阳中龙通不锈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3911号

原告:沈阳中龙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维臣。

被告:沈阳隆鑫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沈阳中龙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隆鑫诚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通知原告沈阳中龙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015元,截至2020年5月8日原告沈阳中龙通不锈钢有限公司仍未交纳。

本案按原告沈阳中龙通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俊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田春晖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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