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泽章、王跃霖人民币64939.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泽章、王跃霖其他损失1156055元的70%即809238.5元,因保险额度为50万元,预留10万元份额,实际支付4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泽章、王跃霖其他损失409238.5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399238.5元; 四、驳回原告张泽章、王跃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向原告张泽章、王跃霖支付464939.27元;被告***向原告张泽章、王跃霖支付3992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0元,减半后收取8070元,由原告张泽章、王跃霖负担2420元,有被告***负担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