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8年5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 二、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3480元,并按年利率7.83%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期内利息3480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三、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36105元、复利214.96元,以及按年利率7.83%计算自2018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期内利息214.96元之和为基数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四、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36105元、复利214.96元,以及按年利率7.83%计算自2018年8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期内利息214.96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五、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绍兴柯桥盛夏纺织品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