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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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弘发内燃机配件厂 |
类型 | 结案报告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深泽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9)冀0128执恢77号 申请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联社董事长。 委托人袁辉,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弘发内燃机配件厂,地址,深泽县大勿头村。 负责人陈玉昌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宋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职务:经理。 请求内容: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19)冀0128执恢77号,申请内容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弘发内燃机配件厂、石家庄市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2827.45元及利息98195.3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具体执行情况: 一、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弘发内燃机配件厂自2019年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43480.29元,2020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人50000元,2020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50000元,2021年6月底前全部还清止,至此(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偿付内容全部执行清,其他互不追究。石家庄市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负连带责任。如不能得到执行仍由被执行人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其法律义务。到期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申请人可向深泽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现该案终结执行。 承办人:宋跃轩 结案时间:2019年12月23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