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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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诸暨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9680.1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及被告***支付的5300元,尚应支付64380.1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款已付清;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支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53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元(缓交),减半收取计11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