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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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鹏威经贸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市鹏威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代偿款项200万元及代偿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3元,由被告温州市鹏威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