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绍兴巴士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浙D×××××号大型普通客车购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122000元;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浙D×××××号大型普通客车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564232.72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331元,由原告***负担9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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