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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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余姚市元利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余姚市元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9元,由原告余姚市元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