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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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昌海门渔村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1611号 原告:西昌海门渔村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海门渔村向佛街C8-10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076135446G。 法定代表人:**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海门渔村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西昌海门渔村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西昌海门渔村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红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发兵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