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科理斯钭渥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中力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科理斯钭渥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767635.6元及利息(以767635.6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科理斯钭渥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9515元,由原告上海科理斯钭渥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638元,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3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