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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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达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昱明能源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山西安达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货款1335664元及至起诉之日利息343207元,共计1678871元。 二、被告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从2019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原告山西安达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利息至货款1335664元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1元,由被告福煦矿产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9910元,原告山西安达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2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