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葛市东山发制品有限公司 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东盛建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执行人程培东、河南东盛建安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东山发制品有限公司、梁晓霞、王喜平、王福林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至结清之日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和罚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