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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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昌锦发祥轮胎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61332.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0月25日,尚欠利息46055.40元,罚息399081.90元,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保证金15万元(账户账号:50×××13)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南昌锦发祥轮胎有限公司、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锦发祥轮胎有限公司、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南昌锦发祥轮胎有限公司、南昌通晨贸易有限公司锦发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