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盈时集团有限公司
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写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房屋租金877005元及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段计息: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以87701元为本金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438503元为本金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以877005元为本金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25元受理费(已预交);被告三河市燕郊空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479元受理费和5000元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6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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