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望小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烹饪协会
河北省团餐与饮食行业协会
北京府红餐饮有限公司
三河市运航快餐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河市运航快餐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13685299号“望京小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店铺玻璃门、店门前竖立招牌、员工服装、室内墙面、菜单、桌牌、预结单等处突出使用“望京小腰”字样;

二、被告三河市运航快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三河市运航快餐店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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