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货款本金1,409,23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17年4月1日起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止;从2017年10月2日起以1,250,000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10月2日起以159,237.50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信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