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 开化县无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化县无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开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464871.68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自2019年7月1日起按68624.64元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2464871.68元计算)。 二、被告郑州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所设立的抵押,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280万元内优先偿还原告开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房产为坐落于新密市城区西侧(新密国际家居建材城)12A号楼4层13405等房产)。 三、被告***、***、***、***、***、***、***对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2464871.68元范围内,扣除上述第二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3元,减半收取14521.5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