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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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 三门峡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阳县永发工贸有限公司 河南国能黄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宜阳县永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煤款669754.54元及利息(利息以669754.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三门峡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498元,保全费3868元,共计14366元,由宜阳县永发工贸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8元,由上诉人***负担5249元,上诉人宜阳县永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2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