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宜城市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城市润丰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城市润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借款本金4170000元,利息74951.71元,罚息和复利99715.65元,合计4344667.36元,并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支付罚息(以4170000元为基数)和复利(以74951.71元为基数);

二、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城市润丰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500元,由宜城市润丰米业有限公司、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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