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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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3376号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李某2(原告之父),****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哲,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

负责人:郭庆杰,职务经理。

被告:***,男38岁,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

负责人:黄厚玲,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三十而立吉祥如意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术云,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四季平安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桂祥,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

负责人:高媛,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1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天津三十而立吉祥如意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四季平安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旭东

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晓斌

裁判日期 2020-05-31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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