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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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22民初1317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巴吉垒镇街内。 负责人:王洪丰,行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金茹 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冬明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